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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托收款无法收回案

2022-08-11 22:16:31 问答库 阅读 19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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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托收款无法收回案

参考答案

分析
这是一个信用风险与欺诈风险同时存在的例子。在案例事实中,不难看出存在着欺诈的情况。在2001年1月,C银行收到国外提示行电传,声称B公司已经承兑,并取走了该套单据。到期日为2001年2月8日。但是到期日之后,却迟迟未见该笔款项划转过来。A公司与B公司联系,B公司声称已将该笔款项转到银行。2001年3月25日,C银行发电至代收行查询,代收行未有任何答复。直到半年以后的2001年9月,B公司才突然来电声称自己破产,已无偿还能力。B公司与代收行的言行前后严重矛盾。最后的结果是B公司没有支付货款,但取走了单据,作为取走单据的自然结果,B公司也取走了货物。A公司与C银行落得款货两空的境地。
作为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在托收中,进口商的信用风险由出口商承担,也就是说,托收款无法收回的损失最终应由出口商A公司承担。我们说过,同样是托收,D/A的风险高于D/P,因为D/A进口商只需承兑即可拿到单据,出口商在进口商最终付款前仍然承担着信用风险。本案正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出口商应尽量避免运用D/A方式结算。即使要用,也必须十分谨慎,要对进口方有充分的了解,防止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
C银行以出口押汇方式向A公司提供了贸易融资。在出口押汇业务中,银行在押汇时保留着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在此意义上,银行承担出口商的信用风险。我们说过,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在本案中,虽然C银行试图行使对A公司的追索权,但显然A公司没有偿还其债务的意愿。这就是C银行将其告上法庭的原因。从风险管理的角度,C银行可以更谨慎并作出更敏捷的反应。2。01年3月C银行发电至代收行查询,代收行未有任何答复。此时,银行就应该向A公司追索货款,而不是等到9月,B公司来电声称破产时才行使追索权。在这里C银行浪费了半年的时问,使该笔信贷的变数大大增加。虽然C银行可以将A公司告上法庭,但诉讼耗费人力物力,且最后也不一定能收回货款。如果C银行能早作反应,这些情况则大有可能避免。启示
为了避免出现类似的风险,出口商应尽量避免运用D/A方式结算。即使要用,也需要十分谨慎,要对进口方有充分的了解,防止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从银行的角度,应始终清醒地分析情况,并在适当的时候作出谨慎而又敏捷的处理。

考点: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