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用承兑交单——记名提单编织圈套的托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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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用承兑交单——记名提单编织圈套的托收案
参考答案
分析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使用了一个连环套:D/P见票即付——记名提单——D/A。该外商非常精通国际贸易中的各种规定和习惯做法并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利用甲公司对海运提单及托收付款方式不甚了解的弱点,引诱甲公司进入其预先编织好的圈套,使甲公司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从而达到其非法占有甲公司货物的目的。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或B/L)简称提单,是指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也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据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取货物的凭证。在本案中,印度尼西亚乙公司要求托运人和收货人均注明为乙公司,这就使得该提单只能由该乙公司提货,不能用背书的方式转让给第三者,不能流通。该批货物即使有别的客户要也提不了货。而把托运人也写成乙公司,则连要求船公司把货物退运给甲公司都不可能了。只有提单上的托运人才是与承运船公司达成运输契约的契约方,船公司依合同向托运人负责,并按托运人的指示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同时提单只有在托运人背书后才发生物权的转移,因此提单上的托运人应为国内出口商或其贸易代理,而不能是任何第三方,更不能是货物的进口商。一旦货物的进口商成为海运提单的托运人,即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同时出口商也失去了要求进口商必须付款的制约。本案中,甲公司徒有正本提单也已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
托收分为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2种方式,它们都属于商业信用。按付款时问的不同,付款交单(D/P)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ocurnents againstPayment at sigtlt,简称D/P at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见票后立即付款,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本案中,甲公司以为持有正本提单,乙公司会见票后立即付款,收汇有一定保证,没想到提单的托运人与收货人均为乙公司,已受制于对方,只得接受D/A付款方式。
承兑交单(DocurFleeLts against Acceptartee,简写D/A)是指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商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由于承兑交单是出口商先交出商业单据,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商到期不付款,出口商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出口商对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态度。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不承担对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在本案中,乙公司在汇票到期后不向银行付款,银行不承担责任,而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信誉又没把握好,风险只能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启示
为了加强对外竞争能力和扩大出口,在出口业务中,针对不同商品、不同贸易对象和不同国家与地区的贸易习惯做法,适当采用托收方式是必要的,也是有利的。为了有效地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调查和考虑进口国和进口商的情况。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贸易管制、外汇管制条例以及商业惯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妥善掌握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2.把好合同签署关和单据制作关。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不采取CIF或CIP条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此外,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出口,制作单据,以免授人以柄,拖延付款或拒付付款。
3.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