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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银行保函失效受损案

2022-08-11 22:12:04 问答库 阅读 19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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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银行保函失效受损案

参考答案

分析
本案中F公司拟定的索款对象分别有其合理性,但是获得赔款的可能性颇微。
向财产清算委员会索款的理由是:该委员会未发任何通知给买方,而买方应为W公司的债权人之一,在买方提出要求后,将买方列人普通债权人,没有其许可,J国国家银行不会将款项退还卖方;其次,该合同货物已在码头,该委员会将该笔货物拍卖给B公司,实际上该笔货物20%的所有权应属买方。在与该委员会交涉中,该委员会不得不承认没有通知买方是其工作不够完善,声称买方可上诉。但经买方多方了解得知,虽然可上诉,但按J国诉讼法规定,向法院上诉要聘当地律师;其次W公司财产已按债权人顺序拍卖完毕,财产清算委员会并无偿付能力,即使胜诉,意义不大;第三,它是法院指定的代理人,法院一定会尽力保护它,因此向其索款无望。
向卖方银行索偿的理由是,L/C与L/G均通过该银行。尽管在我得知W公司破产时L/G已失效,但其破产时我L/C仍有效(失效期为2004年6月21日),在此期间,该行未向买方提供W公司的任何消息,对此该行承担未及时将W公司财务资信情况通知买方,固然有一定责任,但又称并非法定责任,强调L/C的延展并不意味着L/G效期的相应延展,L/G的担保期是该行对该货物预付款承担责任的界限,该行认定有效期已过,不再负有任何退款责任,买方向该行索款无法律依据。
向B公司索赔理由为,B公司在拍卖中买进了W公司,并承担继续履约的责任,而该货的物权中事实上已包括买方20%预付款,但B公司认为是按100%的货价在财产清算委员会买进的,在变更合同的供货方时,又未订明双方索款责任,我未将索款作为变更合同的条件,因此,向B公司索款理由亦难成立。启示
1.本案中财产清算委员会及J国银行,均分别承认其工作有不够完善之处,有一定责任等等,但事实上他们均拒不承担付款责任。因为,前者是法院指定的从事该破产公司清算事宜的机构,既不负经济责任,又再无款项可资分配,后者则以其所开保函的有效期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界限,有效期已过,再无付款责任可言。反之,在买方,则对有关法律方面的重要事项,未能切实掌握,对卖方的宣告破产,一无所知,以致失去了依法向清算委员会申请的有利时机。对所收到的保函的有效期缺乏监控,在买方一再延长自己所开信用证的到期日时,未相应地要求买方延长其通过银行所开保函的有效期,而在当时只是举手之劳。由此可见,在进出口企业中,加强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十分必要。此外,设置内部的法律部门或专职法律人员,规定其职责和办事制度,也应提上议事日程。
2.对卖方资信变化和其所在国的法律缺乏了解。本案合同交货期较长,因此对外商资信应经常了解,不仅在合同签约前,在合同执行中也应密切关注。在获悉W公司倒闭后,F公司除了通知买方银行拒付外,不知如何着手索款。通过各种渠道打听款项在何处,确定索款对象花了大量时间,丧失了宝贵的时间。
3.在合同变更时,本来可能将索款与合同变更捆在一起,即如B公司不答应向J国银行或财产清算委员会索款的条件,买方可不同意变更合同。尽管并没有把握使B公司就范,但毕竟是买方可能由被动转为主动地一次机会,然而由于用户急于要货,买方未能坚持下去。

考点:案例,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