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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UCP 600》关于不可撤销信用证

2022-08-11 22:18:20 问答库 阅读 19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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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UCP 600》关于不可撤销信用证

参考答案

分析
《UCP 400》规定,信用证如未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均视为可撤销信用证。这种规定的缺陷是:如果稍有疏忽,必将导致受益人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UCP 500》对此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凡信用证未注明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鉴于可撤销信用证给各方带来诸多不利这样一种现状,《UCP600》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这一种类,今后所有的信用证均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启示
信用证可否撤销是信用证分类的一项重要标准。对于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银行的责任迥然有别,其受益人所获得的保证也大不相同。受益人一般都要求开证申请人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以保障受益人的权利。《UCP 600》的这项修改,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产生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考点:信用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