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远期付款交单的使用及其风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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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远期付款交单的使用及其风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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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D/P远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指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D/P远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中较常见的结算方式。一般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柜台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付款释放单据,进口商凭以提货。采用这种方式一般基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可能货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不甚了解,不愿其凭承兑便获得单据。但使用这种方式也可能造成不便,如货已到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单据凭以提货,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销货,容易贻误商机,甚至造成损失。
在实务中,进口商可以通过信托收据借单提货,在付款前提取货物从而获得资金融通。如果在托收委托书上写明“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D/P,T/R)字样,代收行都可以按照托收委托书的这一指示办理,但为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出口商承担,而如果出口商和托收行未曾在托收申请书和托收委托书上允许这一融资条件,而是代收行想为其本国进口商提供融资,同意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货的话,则一切后果应由代收行自己负责。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国家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一直将D/P远期作D/A处理。此时若出口商自认货权在握,不做相应风险防范,而进口商信誉欠佳,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启示
本案例给我们带来如下启示:
1.做D/P远期,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D/P方式是建立在进口商信用基础上的,总的来说,这种方式对出口商不利,风险较大并且随时都存在,不宜多用。为避免货物运回的运费或再处理货物的损失,可让进口商将相关款项作为预付定金付出,如有可能预付款项中可以包括出口商的利润。在提交托收申清书时,应尽可能仔细填制委托事项,不要似是而非,要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能力来确定是否接受信托收据的方式放货。
2.要注意D/P远期在一些南美国家被视作D/A,最好事先打听清楚,做到知己知彼。同时,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确定代收行,尽可能选择那些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同时又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
3.办理D/P远期托收业务时尽量不要使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较长,造成进口商不能及时提货,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易造成进口商拒不提货,则至少会造成出口商运回货物的费用或其他再处理货物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