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托收单据丢失责任划分案
问题详情
案例 托收单据丢失责任划分案
参考答案
分析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4条明确规定,“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由此可以断定托收行已经善意地履行了义务。那么,代收行呢?《托收统一规则》第1条即提出“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签收的单据找不到了,又无《托收统一规则》第5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来解脱责仃,代收行明显地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应该承担单据丢失的责任。启示
目前我国出口贸易中采取D/P AT SlGHT成交的越来越多,它是出口商放弃L/C和进口商放弃T/T而互相博弈的最终结果,已成为很多公司首要的成交方式。问题是一旦发生了托收单据丢失如何迅速地解决问题和保障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本案例带给我们如下启示:
1.要有风险意识,切不可放松麻痹。由于国际商场竞争激烈,出口商多重成交轻风险,往往忽视资信调查,甚至担心一旦客户知道调查其资信,会影响今后合作,这是不可取的。D/PAT SIGHT是商业信用,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基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
2.慎重选择银行。业务实践经验表明,很多D/P业务风险的发生和代收行操作不规范或主观恶意有密切关系,因此要尽可能选择那些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同时又信誉卓著的国际大银行作为代收行,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如客户提供了代收银行,出口商要调查其规模、历史和信誉,如果是新建私营小银行,要提高警惕;如果出口商自己选择代收银行,要听取我国银行的建议,选择知名的国际大银行。
3.精心设设交单时间和航程时间的问隔。要事先打听清楚D/P AT SIGHT在一些国家的特殊规定和习惯,做到知己知彼。例如,欧洲国家的进口商习惯于货船到了才付款赎单。如果船一开,出口商就提交单据托收,单据到了代收行,客户又不埋单,单据只能睡大觉,少则半月,多则一月多,这样单据丢失的概率就大大增加。有经验的业务员多根据航程长短来安排交单时间,一般是船到目的地前一删左右保证单据邮寄到代收行。
4.规范填写D/P托收申请书。业务人员应尽可能清楚完整地填写托收申请书的所有委托事项,不要似是而非。要对每一个条款理解准确、深刻,填写要细心、全面、严密、完整,其中的关键点是代收行的详细资料(名称、地址、SWIFTCODE、电话和传真等)。现实中,往往是发生了托收风险,业务人员才发觉托收申请书填写不正确,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但已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