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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保兑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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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保兑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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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根据《UCP 600》第8条的规定,保兑行已经接受单据,保兑行因此没有追索权。如果开证行因为不符点而拒收单据,那些不符点是被保兑行忽略的,这样的后果应由保兑行负责,保兑行不能反过来让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负责它在审核单据上的错误。本例中作为保兑行的丁银行因未发觉单据的不符点,而错误地议付,它就丧失了对受益人(甲出口商)的追索权。同时,由于开证行的付款依据是单单、单证一致,所以,丁银行也无从获得偿付。最终损失的只能是丁银行自己。启示
1.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有着双重付款的保证,无论是开证行还是保兑行都对受益人承担了第一性付款的责任。
2.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必须严格按照统一惯例进行,必须以单单、单证一致作为付款的唯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