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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商品等级为“2nd grade”(二级品) 我方以一级品交货 即以好货代次货 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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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商品等级为“2nd grade”(二级品),我方以一级品交货,即以好货代次货,并自愿以次货价格收汇,而且经进口商确认同意。请问交单时商业发票上注明“1st grade”(一级品),是否可以顺利结汇?
参考答案
难以顺利结汇。因为信用证业务办理中,银行只能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查有关单据,在单据上的记载不符合信用证规定时,银行的考虑是拒付。考虑到本案中出口商已经事先与进口商联系,得到进口商的同意,因此可以请出口地银行联系开证行,征询进口商意见。若能得到进口商向开证行的明确表态:接受单据,则开证行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应提请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做法,只能作为在特定情况下的安排,而不宜经常采用。毕竟将一等品当二等品出卖,是出口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