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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 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信

2022-08-11 21:29:43 问答库 阅读 19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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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方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

参考答案

该保兑行的意见是错误的。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八条b款规定:“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可见,保兑行不能以开证行的状况作为自己不对所保兑的信用证承担责任的理由。$鉴于此,我方应陈述国际商会的上述意见,坚持要求保兑行履行其保兑责任。

考点:信用证,轻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