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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出口商收到的一份信用证上只规定了货物装运日期 而未规定交单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但作为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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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出口商收到的一份信用证上只规定了货物装运日期,而未规定交单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但作为开立这份信用证的基础的商业合同上有条款规定:“买方应于某日通过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于货物装运后14天内,在出口地有效。”请问出口商能否根据合同的上述规定,理解信用证的有效期为货物装运后的14天内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出口商不能依合同上的条款,判断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货物装运后的14天。因为虽然信用证开立的最初依据是进、出口商双方的交易合同,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一份独立的文件,或者说是自足的文件,与其有关的业务办理,只能是依据其本身的条款。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写明“本信用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办理”,则对信用证上条款的解释和有关业务的办理,应以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的规定为准。该惯例规定,未规定有效期的信用证为无效的信用证。因此,本案中出口商所收到的信用证是一份无效的信用证。出口商在收到这样的信用证后,应要求开证行修改——具体说明信用证的有效期,或者重新开立一份完整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