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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 嵊州市发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作出补充规定 非行政机关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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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嵊州市发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作出补充规定,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下(不含有期徒刑)刑罚的,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A.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任命的人员(含犯罪行为后免职的);
B.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群团机关任命的人员(含犯罪行为后免职的);
C.犯罪行为与职务有关的;
D.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曾受或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