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某市分行于2017年1月5日向该市港城发展有限公司发放项目贷款14000万元 用于该市半岛起

2022-08-11 18:26:00 问答库 阅读 191 次

问题详情

某市分行于2017年1月5日向该市港城发展有限公司发放项目贷款14000万元,用于该市半岛起步区首期工程Ⅰ号地块标准厂房建设。借贷双方签订了《委托支付协议》,明确将款项支付给该市XX开发建设总指挥部。根据信贷档案内的项目工程承包协议,该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分别为某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和该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而非该市XX开发建设总指挥部,委托支付协议约定的支付对象为非借款人交易对手。
问题:
上述事实与何监管要求不符?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上述事实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贷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要求不符。

考点:分行,半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