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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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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何种原因产生的债? (2)本条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构成要件? (3)本条中的“必要费用”包括哪些?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1)本法条是由于无因管理而形成的债。无困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无法律上的义务。 (3)“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该必要费用,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