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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与借鉴实证主义方法论或人文主义方法论?

2022-08-06 22:09:38 问答库 阅读 18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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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与借鉴实证主义方法论或人文主义方法论?

参考答案

一、评价

实证主义法学贡献给我们的不仅是一个流派,一种理论形式,更重要的是其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为我们提供了认识法律现象的一个视角,进一步深化了人们对法律本身的认识,综观整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其在法学研究方法方面的特色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方法论上的纯粹性。保持方法论上的纯粹性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目标之一,在他们看来,其他的西方法学理论的研究都是一种极不纯粹的研究,法学与心理学,伦理学,政治学等多个因素混杂在一起,因而法学方法论首先要界定法学与其它学科所不同的研究对象,并将一切非法学的因素从法学研究中驱逐出去。比如凯尔森在他的成名著作《纯粹法学》一书中,就开宗明义的提到“如果它被称为是一个法律的纯粹理论,那是因为它只探讨一个以法律为取向的认识,也因为它基于此一认识,排除了所有不被确认为法律的事物,也就是说,它想要使法学自所有与其无关的元素中解放出来”。将法律的分析方法与心理学的,政治学的等其它学科的研究方法分别开来,保持方法上的纯粹性。

2.事实与价值的区分。这一问题源于哲学史上的“休谟问题”,在英国哲学家休谟看来,面对善恶(价值)等问题,以理性为特征,以客观事实为对象的科学是无能为力的,科学所研究的是“是”与“不是”的问题,而道德(价值)关心的是“应该”或“不应该”的问题,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这一问题不仅带来哲学上的思考,由此也影响到了法学的研究。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看来,法学只与事实有关,而与道德(价值)没有必然的联系,一种客观的研究只能以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形式上的结构为对象,而非其内容,因为法律内容无法经由科学上的认识所能理解。比如对于法律中的正义问题,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正义是一个意识形态概念,是一个反映个人或群体的主观倾向的价值偏爱的“非理性的理想”。凯尔森指出“人们通常认为,确实存在着象正义这样的东西,只是不能明确的予其以定义;显而易见这种主张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对人们的意志和行动而言,无论正义多么必要,它都是无从认识的,从理性认识的观点看,所存在的只是利益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利益冲突”。这种主张法学研究中价值和事实的区分,增强了法律的客观性,自主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只讨论“是什么”而绝不讨论“应该是什么”,从而使法学从不确定的,无形的“自然法”阶段进入到明确实在的实证分析阶段。

3 .善于运用语义分析方法。语义分析亦称语言分析,是指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语源,语境而澄清语义混乱,求得真知的一种实证研究方法。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语义分析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中,他指出,法学家不应该在定义的脊背上建立法学理论,而应致力于分析法律语言在实际生活中是怎样被使用的,他在《法律的概念》这部著作中指出,法律的词语,概念没有确定的一成不变的意义,而是依其被使用的语境,条件和方式有着多种的意义,只有弄清这些词语,概念被使用的环境和条件,方能确定他们的意义。所以,当我们在阅读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者的著作时可以领略到一种语言分析的清晰美。

二、借鉴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对于中国当前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无不具有借鉴意义,其主张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保持方法论上的纯粹性的研究方法对中国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它在实践中可以树立法律的权威,其关注法律内部规则体系之间逻辑一致性的理论对于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其对法律语言的精确分析,可以促使我们注意使用法律语言时的准确性,尽量避免语言使用中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1.力求法学研究的科学化。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深受传统的思维方式的影响,缺乏科学精神,从古代的“礼法合一”,“法律的儒家化”到建国后的“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都使得对法律本身的研究偏离了科学的轨道。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比如凯尔森认为,法学研究仅仅注意描述法,并把严格说来不是法的任何东西从这种描述的对象中排除出去,以免法律科学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又如哈特认为法律和道德并无必然的联系。他们的理论对于在法学研究中习惯了价值判断的人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我们在分析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时,应以超然的中立态度来观察和研究它们,尽量少使用主观价值判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进行的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尤其是对于当下的中国,价值呼唤自然并不可少,但更重要的是要对法律本身进行实证的分析研究,这是我们不可逾越的阶段,正如陈金钊教授所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独立性的理论,对法治能否在理论上成立做了最好的论证,要想使法学推动法治,倡导和宣传实证法学是我们不可逾越的阶段,特别是当一个民族刚刚踏上法治之路的时候”。

2.维护法律的权威。法治已经成为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呼唤,法治指的是良法之治,但是由谁根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决定什么样的法律规则是良法呢?一般认为符合正义观念,道德原则的法律就是良法,但大家的正义观念,道德标准有可能不同,某些人认为法律规则符合他们的认可的正义观念,道德标准而服从,而另一些人则有可能认为不符合他们的正义观念和道德标准,而提出“恶法非法”,从而否定法律规则,进而反对它,这就会导致无政府,无秩序的局面。“尽管事实上,许多人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批评并非毫无道理,但有一点必须明确,法律不应该是被批评,嘲笑的对象,而应该是裁判的准则”,因此,在我们走向法治的道路上,最大的障碍是法律权威难以建立,我们不能对法律本身进行责怪,否则将会把刚刚建立的一点权威摧毁。法律和道德是没有必然联系的,“恶法”在得到修正之前仍然有法律效力,社会成员应该尊重和遵守“恶法”,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证。

3.保持法律内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规范的合法性的论述值得我们借鉴,法律规范要具备合法性,就必须要符合法律秩序的法律渊源,一个法律规范的效力来自更高一级的规范的授权(凯尔森是基本规范,哈特是承认规则),如果低一级的规范和高一级的规范冲突,则低一级的规范是没有效力的,所以在立法中必须要保持法律规范内部的一致性和逻辑性,避免矛盾和冲突。运用分析实证主义的方法有助于我们从立法思想和技术上纠正现今法律粗疏宽泛,不够严密的缺点,为实践提供可资应用的根据,减少法律虚无主义的可乘之机。

4.准确使用法律语言。哈特对法律语言的分析给我们的启示是,法律语言必须准确,简明,易懂,否则在法律实践中难免出现误解,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一部好的法律不仅应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须使用准确的法律语言,一份司法文书必须有规范的法律语言,重视法律语言的分析研究是提高立法技术,改善司法实践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要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准确使用法律语言,确定法律概念和范畴的确切含义,如果有语义混乱,往往会引起争论,“在法学概念,范畴研究以至重大的学术讨论中,在很多意见对立的场合,争论的焦点和原因往往是由于概念,范畴的歧义引起的”,如果大家善于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准确确定法律概念的含义,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论。

考点:方法论,实证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