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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赵某结婚生有一子刘男和一女刘妹。刘某因和赵某发生争执1980年离家出走 一直未有音讯
问题详情
刘某和赵某结婚生有一子刘男和一女刘妹。刘某因和赵某发生争执1980年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某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某死亡宣告,赵某和其子继承了刘某的遗产,1996年赵某接到某市公安局通知,刘某于1996年11月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某离家出走后在外地经商,积聚了200万元财产,并且与胡某相识,生有一子刘童,刘某在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某、刘童、赵某、刘男均分。
问:(1)刘某死亡的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某被宣告死亡之后,赵某等对刘某的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某所立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1)刘某的死亡时间为1988年8月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又因并未提出死亡宣告撤销申请所以死亡宣告依然有效。(2)有效被宣告死亡人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3)有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刘某的死亡时间为1988年8月,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又因并未提出死亡宣告撤销申请,所以死亡宣告依然有效。(2)有效,被宣告死亡人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3)有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