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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年70以上 15以下 及废疾 犯流罪以下 收赎(但犯加役流 反逆

2022-08-06 18:43:57 问答库 阅读 1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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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但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余皆勿论。90以上,7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什么刑法原则?请分析该刑法原则的历史沿革。
(2)该刑法原则适用的对象?
(3)请分析该段文字反映原则的意义。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老幼废疾减刑的定罪量刑原则。该原则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经过汉、魏、南北朝的发展,唐朝完善了该制度。
(2)凡是年龄在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轻病残者的,犯流罪以下的,适用赎刑。 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以及重病残者,犯谋反、谋大逆和杀人罪应处死刑的,须上请; 犯盗罪以及伤人罪,也适用赎刑。其他犯罪均不论处。年龄在90岁以上,7岁以下,即使犯死罪,也不处刑。犯罪时未年老、病残,而案发时年老、病残的,依据年老、病残处理;犯罪时幼小,案发时长大,依据幼小论处。 首先,对于年龄在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轻病残者,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的,不适用老幼废疾减刑原则;其次,对于年龄在80岁以上,10岁以下及重病残者,如果是有官爵位的,依据官当、除名、免官法处理,不适用老幼废疾减刑原则;再次,对于年龄在90岁以上,7岁以下的,犯缘坐及配流刑的,以及没官为奴的,不适用老幼废疾减刑原则。
(3)唐律对老幼废疾减免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儒家的仁政思想以及唐律所具有的文明化和科学化倾向,这些规定体现了宽刑精神,反映了唐朝法制的开明。
【考查知识点】老幼废疾减刑原则

考点:唐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