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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0日 甲持枪抢劫后逃到外地 同年11月8日 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重伤 对甲的

2022-08-06 18:30:51 问答库 阅读 1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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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0日,甲持枪抢劫后逃到外地,同年11月8日,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重伤,对甲的抢劫犯罪()。
A.经过20年不再追诉
B.从2014年6月20日计算追诉时效
C.因为甲逃避追查,其追诉时效不受限制
D.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公安部核准

参考答案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 263 条的规定,持枪抢 劫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 87 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经过 20 年,不再追诉。甲于 2014 年6 月 20 日持枪抢劫,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经过 20 年一般不再追诉,选 A。甲持枪抢劫后,又在追诉期内犯故意伤害罪,即在追诉期内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 89条的规定,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 年11月 8日开始计算,B 选项错误。《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 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题干并没有表明甲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逃走的, 所以不选C。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是报公安部核准。所以不选D。?

考点:重伤,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