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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华工电子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华斯电子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
问题详情
国有企业华工电子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华斯电子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华工电子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400万元;华斯电子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华工电子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评估作价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试分析:
(1)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2)公司注册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3)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华工电子厂与华斯电子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P56)(2)根据我国《公司法》第81条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案中拟设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P254)(3)《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本案中,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P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