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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某 郑某 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诉讼请求:

2022-08-06 17:30:28 问答库 阅读 180 次

问题详情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
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
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
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
现经法院查明:
①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
②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
问:
(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
(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1)其主张是有依据的。依据如下:该公司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原因解散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不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依据: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本案处理如下:法院应判决支持“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诉讼请求;驳回“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诉讼请求。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属“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形,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由清算组按照法定顺序清偿该公司所欠130万元工程款的债务;另外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明显不实,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责令其补足其差额;郑某、林某承担补交连带责任。

考点:原告,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