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贸日 屠夫李某在菜市场卖肉 本镇王某的一条狗乘隙偷吃案板上的猪肉 李某发现后抄起木棍朝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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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贸日,屠夫李某在菜市场卖肉,本镇王某的一条狗乘隙偷吃案板上的猪肉,李某发现后抄起木棍朝狗猛击,狗遭打后急速逃窜。狗在逃窜中踩到了张某的一睡觉的母猪身上,引起母猪惊跑并撞到了附近一商店的墙壁上,将墙壁上悬挂的广告幅震掉,而广告幅正好砸在行人黄某的头上,当即将黄某砸晕,过路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黄某为此花去医疗费若干;受害人黄某找打狗的李某要求赔偿,李某说:“我是因为狗偷吃猪肉才打狗的,撞伤你是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人王某赔偿。”王某则说:“这狗是我替我的朋友陈某代管的,你应当找陈某。况且直接撞到你的是猪,而不是狗,你或者找陈某,或者找养猪人赔偿。”黄某找到商店、陈某、养猪人张某后,他们也都以种种理由推诿。黄某无奈,诉至法院。经查,陈某在将狗交给王某时,曾经嘱托王某不要将狗放到外面游荡。问:
(1)如何确定李某、张某、王某的民事责任?为什么?
(2>陈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3)商店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答案] (1)本案属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本案黄某对自己的人身伤害并没有过错。李某、张某、王某对黄某人身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首先,打狗人李某打狗的行为有过错,尽管李某将偷吃猪肉的狗赶跑的行为无可指责。但是,李某在公共场所用木棍对狗进行猛击,狗受惊后必然惊慌逃窜,极有可能伤及市场内人员的人身或者财产的安全。对于这一后果,李某是应当并且能够预见到的。其次,养狗人王某和养猪人张某具有过错。狗和猪都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动物,应当拴养或者圈养,而不应任其四处游荡,以避免造成他人损害。王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尽管替他的朋友代管,但却让狗四处游荡,而张某也让猪四处游荡,应当认定两人有过错。再次,李、张、王三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黄某受伤不可缺少的原因,因此,黄某的损害与三人之间的打狗行为、疏于管理等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三人构成共同侵权,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陈某是狗的真正主人,王某是基于与陈某之间存在的保管合同来保管狗的。本案中,狗撞猪的行为系第三人打狗的行为所致,此时,保管人王某有过错,但所有人曾经嘱托王某不得将狗放在外面,这说明狗的主人陈某并无过错,且由于动物致人损害系第三人所致,陈某据此可以免责,不承担任何责任。
(3)对于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致人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白己没有过错的,或者证明损害系第三人或者受害人过错引起的,可以免责。本案中,广告幅系第三人的行为(猪的主人疏忽行为)引起的,且商店没有过错,因此,商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评析] 考查要点是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和共同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原则。本案属于侵权案例,有一定难度。但只要考生能够分别认定本题,中各民事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思路就会变得很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