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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 路过此地的某丙见乙昏迷 趁机将乙装有5 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

2022-08-06 15:25:00 问答库 阅读 179 次

问题详情

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某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 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A.共同犯罪
B.非共同犯罪
C.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D.任意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 B
[评析]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甲、丙二人既无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无共同的犯罪行为,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B。

考点:提包,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