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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乙为国家工作人员 是该

2022-08-06 15:22:05 问答库 阅读 17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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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出谋划策,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财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 C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本案中,甲、乙分别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便利,甲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大一些,甲是主犯,二人的共同犯罪按甲的犯罪性质定罪。

考点: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