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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 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 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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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陈某的年龄
B.陈某盗窃的事实
C.被盗物品的价值
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案中的ABC选项都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实体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而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与案情无关,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