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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园实业公司拖欠海达电脑公司货款7万元 海达电脑公司多次催讨无结果 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问题详情
南园实业公司拖欠海达电脑公司货款7万元,海达电脑公司多次催讨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向南园实业公司发出了支付令,限期还款。南园实业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合同规定价格不合理,愿意付款8万元,另外2万元希望免除。在这种情况下,()。
A.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B.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合理,则支付令有效
C.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确实不合理,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支付令无效
D.法院应询问债权人的意见,如其同意债务人只付款8万元,可将支付令数额改为8万元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解析: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进行实质性审查,故B,C错误。另外,支付令不得任意更改。故D也错误。因此只能选A。不过这里要提示一点的是,对于本题发生的问题,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有明确规定。故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