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约定甲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汽车一辆 乙公司须于2

2022-08-06 09:23:37 问答库 阅读 178 次

问题详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汽车一辆,乙公司须于2016年]月31日前支付35%的货款,2016年2月10日前支付其余货款。乙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25%的货款。2016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提车,甲公司拒绝并提出解除合同。
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乙公司提车?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1)答: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先行支付35%的货款,然后才要求提车。在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先行支付相应的货款情况下,甲公司有权行驶履行抗辩权,拒绝乙公司的提车请求。

(2)答:无权。因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虽乙公司履行迟延,但是甲公司未履行催告义务,所以甲公司无权直接解除合同。

(3)有权。乙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付款,构成了违约,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公司,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