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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不安抗辩权描述错误的是()。A.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经营状况恶化时可中

2022-08-01 20:25:03 问答库 阅读 16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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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不安抗辩权描述错误的是()。
A.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经营状况恶化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B.先给付人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有法定行为时,先给付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C.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之分的双务合同
D.后给付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是先给付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必要条件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二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由此可以看出,A、C、D三项的描述是正确的,B项错在忽视了先给付义务人的通知义务,先给付义务人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财产状况恶化之后,不能直接行使不安抗辩权,而应先通知后给付义务人,给其一定时间恢复能力或提供担保,而后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考点:证据,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