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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享有20 万元债权,该债权于2009 年10 月1 日到期。2009 年10 月2 日,甲来到乙家,发现乙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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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享有20 万元债权,该债权于2009 年10 月1 日到期。2009 年10 月2 日,甲来到乙家,发现乙家已经没有值钱的东西,连原本摆在客厅的价值10 万元的古董也不见了。经多方打听,乙已经于2009 年9 月15 日,将古董以一万元卖给丙,后者未支付价款。丁欠乙10 万元债务,2010 年9 月30 日到期,乙提前免除了丁的债务。请问,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其利益?
A. 如丙明知乙转让古董的行为会导致甲的债权受到损害,那么甲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
B.如丙不知道乙转让古董的行为会导致甲的债权受到损害,那么甲可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C. 如丙和乙恶意串通损害甲的利益,那么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转让行为无效
D.甲可书面通知乙、丁,撤销乙对丁的债务免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