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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 自2000年4月至2002年8月 李某采取涂改入账单据 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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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自2000年4月至2002年8月,李某采取涂改入账单据、票据,在往来账上添加数字等手法,私自挪用公款43次,借给9个集体企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扩大经营等,总数额达6万元。每笔款项挪用的时间,最长达1年零2个月,最短达 17天。对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__。
A.不构成犯罪,属于商业借贷行为
B.贪污罪
C.构成犯罪
D.属于挪用公款罪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