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光平系河东市经营服装贩运的个体老板。年初时 赴新 马 泰 港 澳一带旅游 回国后没有直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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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光平系河东市经营服装贩运的个体老板。年初时,赴新、马、泰、港、澳一带旅游,回国后没有直接回家,去到河西市逗留,租住在河西市新世纪酒店(位于该市上河区)。一日中午,陆在河西市邮电局驻新世纪酒店的邮电所内,向天州市的陈勇发送了一邮件特快专递。下午,该邮电所职工何任在处理邮件时,发现此邮件中夹带了6克的海洛因,并立即向上河区公安分局举报。
上河区公安分局值班干警陈新接到举报后,立即向所在的第5刑警大队队长江涛汇报。江涛立即带上陈新,火速赶往该邮电所。根据邮电所提供的发件人地址线索,两人追查到陆光平所租住的3113号房间。酒店服务人员告诉他们陆中午离开后,还没有回来,于是江涛命令服务员打开该房间,江、陈二人对房间进行突击清查,结果发现一装有8.7克海洛因的白色小袋和一装有12万元港币现金的黑色皮夹。江立即电召大队中的9名干警,一起埋伏在该酒店,至傍晚陆光平回来时将其擒获。
在第一次对陆的讯问中,陆声称,根本不知道有什么海洛因,肯定是有人要陷害他;至于12万元港币现金,是他在澳门赌场赢来的。陆同时提出要求请律师。讯问的干警告知他,在没有落实他的身份与初步调查清楚之前,不能让他请律师。之后,经过七个日夜的连续讯问,陆终于承认以下几件事实:(1)特快专递中的6克海洛因是按约定寄给“道友”(毒友)的;(2)房间内的8. 7克海洛因是留给自己吸食的;(3)自己接受了澳门一小毒枭“大头虾”的聘用,担任传递毒品与毒赃的联络员,12万元的港币是准备交给当地另一联络员“单眼”的;(4)另外,自己还在国内4次利用贩卖服装的机会贩毒,累计贩卖36克。于是,该公安分局为陆补办了拘留手续,并于当天通知了其家人。陆的家人立即聘请了名律师庄洋,委托其处理此案。
第二日,律师庄洋赶至上河区看守所,要求会见陆光平。分局负责干警告知其,由于本案涉及重大跨国集团犯罪,在侦查期间不允许会见嫌疑人。庄洋追问,陆光平案到底涉及什么犯罪,该干警回答“无可奉告”。
三月后,上河公安分局除收集到邮电所何任与天州市陈勇的证言外,没有能收集到其他新的证据。于是,该局作出决定,将陆光平案以贩毒为案由移送上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洛因共 14.7克随案移送,港币12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上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上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如下: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罚金20000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罚金3万元。
本案上河区公安分局在侦查活动中,在程序上存在着一些错误。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将这些错误指出来,并请说明正确的做法。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