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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开始实行新的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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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开始实行新的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规定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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