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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于1992年入伍服役 其间因公致残 《革命伤残军人证》证明林某为三等乙级残疾 (套改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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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于1992年入伍服役,其间因公致残,《革命伤残军人证》证明林某为三等乙级残疾 (套改后为八级),在市民政部门换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里同样写着三等乙级残疾。1995年林某退伍后回乡,由县民政局负责安排在县棉织厂工作,并签了为期三年的合同。1999年 11月10日,县棉纺织厂发出通知,称林某的劳动合同至19四年12月11日到期,要他办理终止合同手续;2001年9月,因县棉纺织厂改制,林某领了一笔自谋职业安置费后,不仅再也没有享受过伤残军人应享受的待遇,而且也没有得到企业主管部门的妥善安置。当林某到县棉纺织厂原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时却得到了这样的解释——“妥善安置”并非一定要安排一个新的工作。按照县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伤残职工在办理中止合同时,除了安置费外还可以领到一笔伤残补助金;但有个前提,是否伤残及等级得由劳动部门加以鉴定,部队及民政部门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不能作为凭证。
问 题
1.上述案例中,林某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2.对于这些问题,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哪些介入策略?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