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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 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 决定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在呈报的发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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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8月,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决定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在呈报的发行债券申请中提出:(1)经过多年经营,去年底,公司帐面已有总资产8000万元,帐面净资产为4000万元。(2)公司2005年10月发行的五年期债券1500万元,已经募集百分之八十五。本次申请发行债券总额为1000万元。(3)公司上次发行的债券的利息仅欠一个月未支付,2001-2003年平均税前利润可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上述申请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