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张某原为A公司的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师 2011年5月离职与他人共同投资创办B公司 并于201 2022-01-22 16:40:01 问答库 阅读 问题详情 张某原为A公司的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师,2011年5月离职与他人共同投资创办B公司,并于2012年3月开发完成一项当初在A公司初步设计的计算机软件。根据规定,该项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成果归()所有。A.张某B.A公司C.B公司D.张某和A公司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查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