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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 擅自在江河 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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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的罚款。()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D、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