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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某婚前为牛堡乡大树村村民 于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在该村曾获得人均4亩承包地。1998年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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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某婚前为牛堡乡大树村村民,于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在该村曾获得人均4亩承包地。1998年因结婚其户口迁入丈夫家所在地路房申村。当时申请人廉某所在的原居住地大树村在1998年没有及时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而申请人廉某婚后迁入的新居住地路房申村的已经完成了第二轮土地延包,廉某在两个村都没有分得人口平均承包地。1999年底,申请人廉某原居住地大树村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的时候,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收回廉某的4亩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