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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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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B.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解不深,执行不力,轻描淡写,无明显成效。
C.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