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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向澳大利亚按FOB价格购进一批矿产品共30000公吨。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应负责装货2000公吨 按晴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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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向澳大利亚按FOB价格购进一批矿产品共30000公吨。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应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我方在运进这批货物的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货2500公吨,按连续工作日计算。在上述两个合同中滞期费每天均为6000美元,速遣费每天均为3000美元。结果卖方只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个星期天)便将全部货物装完。问我方在签订上述两个合同时有何失误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