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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日 农民李某承包本集体的耕地 并签订了2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自2005年3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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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日,农民李某承包本集体的耕地,并签订了2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自2005年3月10日开始执行,由于农民李某在县城经营一饭店,该承包耕地至2006年10月10日抛荒没有种植农作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如果农民李某在()前,仍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可以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农民李某承包本集体的耕地。
A.2006年12月11日
B.2007年1月11日
C.2007年2月11日
D.200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