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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公安分局以该区公民张三涉嫌故意伤害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被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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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公安分局以该区公民张三涉嫌故意伤害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被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由该院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三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期间,朝阳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获许可,且随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张三遂提起国家赔偿,问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
A.海淀区公安分局
B.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C.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D.朝阳区人民法院